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耕种,但不得改变用途,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河道治理需要。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