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兴建水库,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兴建小(二)型水库,应当报经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小(一)型水库,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大中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水库建成后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