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