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一,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