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