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