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不少于十日的公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