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