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生态红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和补救措施应当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