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