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事故,对水生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