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