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道路照明设施,须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