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