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