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