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