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的占路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