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