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六月一日到十月一日期间不得挖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