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