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