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占路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