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