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