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