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