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