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向市或者区综合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