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下列国有档案复制件,不得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一)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二)未解密的档案;(三)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档案;(四)影响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档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