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下列国有档案复制件,不得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

(一)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二)未解密的档案;

(三)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档案;

(四)影响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