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