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聘任的爱国卫生协管员,协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三)协助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爱国卫生协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