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聘任的爱国卫生协管员,协助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三)协助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协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