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达到爱国卫生标准的区、乡镇、街道、村庄、居民区和单位,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授予集体荣誉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爱卫会授予单项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