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达到爱国卫生标准的区、乡镇、街道、村庄、居民区和单位,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授予集体荣誉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爱卫会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