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