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病媒生物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