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市爱卫会办公室认可的病媒生物防治培训机构的培训,经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杀灭作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