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病媒生物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市爱卫会办公室认可的病媒生物防治培训机构的培训,经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杀灭作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