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制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有益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园所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