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道路上驾驶和从事农事活动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农业机械疾病的,不得驾驶、操作 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失效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告知参加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