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