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