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