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河流最小泄流量决定或者批准涉及减少河水流量、影响水流流态和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