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规划时,其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当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