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