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