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挡车器、专用牌或者其他方式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每泊位一百元的罚款。妨碍非机动车停放点正常使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