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遵循人车安全、交通顺畅、换乘方便的原则,科学、合理、规范设置公共汽车具体线路、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点。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