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条件和公共交通客流等实际情况,设置公交专用道,保障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