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十一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开设临时性路口的,应当征得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开设使用超过六个月的长期或者永久性路口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