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施工作业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非交通活动。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避开道路狭窄、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