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施工作业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非交通活动。

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避开道路狭窄、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