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